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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大病住院基本医保相关问答

    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问答

    1.城镇老年居民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城镇老年居民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老年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本统筹地区非农户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未参加本统筹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异地社会保险的居民。其中2007年1月1日后由异地迁入杭州市区的,自户籍迁入之日起满十年后方可参加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医疗保险。

    2.老年居民如何办理首次参保手续?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年居民应当在纳入参保范围之日起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一寸近照一张,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或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领取《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3.《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后的农转非老年居民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杭州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未参加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农转非人员,应当在农转非之日起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一寸近照一张,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或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待遇。逾期视为中断参保。

    4.老年居民如何办理次年的缴费手续?

    答:老年居民参保后,应在每年的10月15日至12月15日持本人市民卡、证历本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或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次年的老年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手续。

    5.老年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有何规定?

    答:老年居民每人每年缴纳300元,政府补贴每人每年150元,同一自然年度内缴费标准不变。

    鉴于《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从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2007年的个人医疗保险费为225元。

    6.哪些老年居民可免缴医疗保险费?如何办理?

    答: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城镇“三无”人员中的老年居民,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证件(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或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费免缴手续。

    7.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范围有何规定?

    答:一个自然年度内,老年居民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累计在10万元以内的,由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与个人按规定分担。普通门诊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8.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有何规定?

    答: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以费用结算日为准),其个人负担比例见下表:

    住院起付标准住院起付标准至1万元 1-2万元 2-4万元 4-6万元 6-10万元

    三级 800元 60% 54% 48% 42% 36%

    二级 600元 50% 45% 40% 35% 30%

    社区及其他 300元 40% 36% 32% 28% 24%

    9.老年居民如何办理住院手续?

    答:老年居民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凭本人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市民卡,自行选择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中,未领用市民卡的老年居民凭本人身份证、证历本办理相关手续。

    10.老年居民医疗保险的住院起付标准有何规定?

    答: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社区及其他医疗机构300元。

    每次住院均设住院起付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75%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其中,参保人员因患各类恶性肿瘤需进行多次住院放、化疗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按首次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计算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11.老年居民的规定病种疾病门诊医疗待遇有何规定?

    答: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符合规定病种治疗条件的,可持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和病历及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其中患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的,需持由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相关医疗证明,经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发给统一印制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专用病历》。

    已办理规定病种专用病历的老年居民,可自行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规定病种定点医院。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病种门诊开支范围的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但不设起付标准。

    12.老年居民临时外出期间急诊住院的有何规定?

    答:临时外出期间因急诊住院治疗的,可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就医,并在急诊住院后的15天内(遇节假日顺延)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后,凭本人市民卡、就诊病历、《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急诊登记表》、有效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其中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10%,再按相关规定结算。

    13.就医期间哪些费用应由个人承担?

    答: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包括自费、自理、自负三部分。

    自费:是指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费用。如生活用品费、陪客费、自费药品费等。

    自理: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的乙类项目(含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乙类药品等,需先由个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如医疗服务项目中CT检查费5%等。

    自负:是指符合老年医疗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10万元以下)中的住院起付标准部分、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中应由个人按比例承担的医疗费,以及10万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